新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向原股东购买股权加入公司时,面临突如其来的诉讼并不罕见。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公司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新股东往往因此成为“背锅侠”。
转让后,新旧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分几种情况具体分析。
01 出资期限未届满,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原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到时转让股权,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仅在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情况下,对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02 恶意转让股权
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若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情形(如债务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03
03 出资期限届满后,原股东未出资而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若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已到却未实际出资就转让股权给新股东,这会被视作有逃避出资的意图,也就是 “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债权人能够把新旧股东一并追加为被执行人,二者需承担连带出资责任。新股东对其是否知情原股东出资期限届满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新股东如何最大限度规避诉讼风险?
尽职调查:在接手公司前,受让人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情况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公司既有债务的处理方式。
法律咨询: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确保所有的法律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股东认缴期限的自由,不应成为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更不能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